PCT途徑與巴黎公約途徑比較 | ||
不同之處 | PCT國際申請 | 巴黎公約途徑 |
專利保護內(nèi)容 | 發(fā)明、實用新型專利 | 發(fā)明、實用新型、外觀設(shè)計專利 |
專利保護方式 | 專利合作多國締約 | 專利申請優(yōu)先權(quán) |
申請效力范圍 | 寬,所有PCT成員國 | 單一或者少數(shù)幾個國家 |
進入國家階段提交時限 | 長,提交專利申請之后的30個月內(nèi)辦理即可 | 短,提交專利申請之日后,外觀設(shè)計為6個月、發(fā)明或者實用新型為12月內(nèi); |
申請方式 | 一表多國,方便省力 | 一表一國,分別申請 |
繳費方式 | 只需向受理局繳納國際階段費用,國家階段再分別繳納 | 向所有要求獲得專利保護國家的專利局繳納專利申請費用 |
申請風(fēng)險 | 小,評估時間長,可以對人、物和財力進行合適配置 | 較大,評估時間短,一旦判斷失誤或未得到授權(quán)、成本損失較大 |
申請文件要求 | 申請材料可用母語 | 申請材料用指定國家語言 |
審查方式 | 提供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參考,評估后再決定是否進入國家 | 國外正常程序,無法提前判斷 |
授權(quán)所需時間 | 時間長,可控性強 | 時間相對短 |
授權(quán)難易程序 | 國際階段通過后、進入國家階段較容易 | 嚴格、國外正常審查程序 |
費用及優(yōu)惠 | 額外付費,有政府補助;某些國家對PCT國家階段申請費用比,普通申請要低 | 正常費用 |